一、 中商港易通(以下简称“易通”)的定义
易通是供中国商务港用户之间在平台上进行交易时使用的有面额、有固定期限、可下传、可拆分的电子信用凭据(1易通=1元人民币)。易通由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并承诺变现。
二、 中商港易通的用途
中国商务港的协议用户和核心用户(用户分类见《中国商务港平台章程》)可在中国商务港平台上使用易通作为支付手段。
三、 中商港易通的取得
注册用户不能取得和使用易通。协议用户可以通过销售取得易通并在交易中使用易通,只有核心用户才可以通过借用的方式取得易通。易通的取得方式有以下两种:
1. 售出商品或服务等有形和无形资源获得易通
协议用户和核心用户通过各种商务活动售出商品或劳务等资源后,由中国商务港提供记账服务,将等值于销售额的易通记载于该用户的易通账户上;
2. 借用易通
核心用户由于短期交易资金不足可向中国商务港平台申请借用易通。
四、 中商港易通的借用
核心用户可以向中国商务港借用易通。借用易通的条件
1. 借用人必须是中国商务港的核心用户;
2. 借用人必须与中国商务港运营商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
3. 中国商务港规定核心用户借用易通必须由该用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个人资产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并提供第二担保人的担保;
4. 核心用户借用易通必须基于真实交易,并且必须在中国商务港平台上与供货方签订《交易合同》;
5. 易通借用额度以《交易合同》中的交易标的为依据,最高不得超过交易标的的80%。
核心用户在申请借用易通时至少需提供以下文件:
1. 作为易通借用基础的网上《交易合同》;
2. 《借用易通申请书》;
3. 《易通借用合同书》;
4. 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用个人资产作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合同》。
五、 中商港易通的偿还
核心用户向中国商务港借用易通,在借用期满前应以通过交易所得的易通或人民币偿还。具体办法是: 如果核心用户的易通账户上有通过交易得来的易通,可以用易通偿还;如使用未到变现期的易通偿还,则视为提前变现,需按标准缴纳提前变现手续费;如果核心用户的易通账户上没有易通,借用期满前需用人民币偿还。逾期偿还易通,须缴纳逾期偿还手续费。
六、 中商港易通的变现
易通的变现是指通过在中国商务港平台上交易取得易通的持有人向中国商务港申请将易通转换为人民币的行为。易通的变现分为正常变现和提前变现:正常变现是指变现期满进行的变现,正常变现不收费;提前变现是指未到变现期进行的变现,提前变现要按规定收取提前变现手续费。
为保证正确实现易通的变现,中国商务港平台在发放易通时,按照每笔易通发放的时间和到期的时间编号,如2009年1月1日发放的期限为3个月的易通,编号为:20090101- 20090401。易通编号可以显示易通的发放日、借期和变现日,在变现日及以后变现的为正常变现,否则为提前变现。
七、 中商港易通使用的相关费用
有关易通的费用如下:
1. 易通借用手续费:由易通借用人在借用易通时缴纳。
2. 提前变现手续费:由流通中取得易通的持有人在易通到期日前变现时缴纳。
3. 逾期偿还手续费:由易通借用人在借用期满后按未偿还金额和逾期天数缴纳。
八、 中商港易通的流通和管理
易通只在中国商务港平台上进行交易时使用。易通的发放、划转、记账及结算统一由中国商务港平台结算中心负责,并接受合作监管银行的监管,具体办法如下:
1. 凡在中国商务港平台使用易通的协议用户和核心用户均应在中国商务港平台结算中心开立一个易通账户。账户开立与在银行开户的要求一致,要求实名制。
2. 用户在中国商务港平台进行商务活动而产生的易通的发生额和余额由中国商务港平台结算中心会同监管银行负责记入其易通账户,用户凭用户名和密码可在自己的用户后台查询易通账户的信息。
3. 借用的易通按发放的时间和到期的时间编号。易通在用于交易结算划转时,易通账户同时记录划转的易通编号和金额。易通用于交易时若使用多笔不同编号的易通,其划转原则是:由用户确定用于支付的易通的编号,结算中心按用户确定的易通的实际编号划转。
4. 核心用户所借用的易通,从易通记入该用户的易通帐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没进入交易程序,中国商务港平台有权无条件收回。
5. 对有不良交易行为和违规行为的用户,结算中心有权冻结其易通账户。
6. 易通账户余额不计利息。